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综合 >未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 厦门2家食品经营单位被罚 均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帐 正文
时间:2025-05-12 11:03:59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综合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福建省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电子台账并上传食品信息。11月30日,厦门市煜兴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富达兴全食品经营部因涉嫌未按规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追溯,未按位被福建省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电子台账并上传食品信息。规定11月30日,上传厦门市煜兴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溯厦门市湖里区富达兴全食品经营部因涉嫌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信息厦门被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各罚款5000元。家食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品经食品、营单食品添加剂、未按位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规定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上传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追溯大型以上餐馆、信息厦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家食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品经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食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
经查,厦门市煜兴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富达兴全食品经营部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均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帐,也未将批发经营的食品信息上传至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入市必登平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2家食品经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11月30日,针对此次未按照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2家食品经营单位从轻处罚,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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